110-2 教學助理制度及應配合事項說明

一、教學助理制度
依據本校「教學助理實施要點」所示,為提升教學品質、減輕教學負擔,並強化學生學習成效,特設置教學助理。
二、教學助理職務
協助授課教師,於課堂帶領學生進行討論與學習,並視教師需求,協助教師製作教材、課堂點名、參與聆聽上課內容、協助批改作業及報告、課程輔導等相關教學輔助工作,並於期末繳回
「教學助理期末檢討表」,以瞭解支援教學之狀況。
三、甄選資格
1. 教學助理須由本校在學學生,以碩博士班之非在職生擔任為原則。為符合就業公平競爭之原則,所需員額統於公開之平台進行媒合與聘雇等作業。
2. 教學助理必須接受培訓並通過考核者始可任用。
3. 未通過前學期教學助理評鑑者,不具擔任教學助理資格。
4. 一名教學助理以擔任二門課程為原則。
5. 修習該課程學生不得擔任該科教學助理。
6. 學生如辦理休退學,自辦理休退學生效日期起,不得擔任教學助理。
四、應徵方式 (以下日期如有因故變動,將另行公告)
1. 本校工讀實習平台遞交履歷,經媒合並通過面試者錄取。
2. 遞交時間: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10 日(四)
3.媒合時間:111 年 2 月 21 日(一)至 111 年 2 月 25 日(五)
4.聘任時間:111 年 3 月 1 日(二)至 111 年 6 月 30 日(四)
5.遞交履歷方式:
(1)網站:進入工讀實習徵才平台(連結)→登入後進入「教學助理(TA)查詢」 (2)APP:下載「世新大學」APP →進入「工讀實習專區」→登入後進入「教學助理(TA)查詢」

五、媒合面談
由系(所)發布媒合通知,並安排與授課教師面談,確認服務課程、整學期的工作內容、該課程的教學目標及需要配合的時間(例如:每週跟課幾小時、是否固定時間、是否帶領實作等)。請教學助理瞭解以上重要事項,並務必能與授課教師配合才適任教學助理。
六、工時與助學金
1. 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2. 教學助理之助學金依照勞動基準法為準則調整,每學期撥付四個月。
3. 助學金發放時間為隔月 10 日撥入教學助理郵局帳戶,教學助理須負擔部分保費。
七、差勤管理
1. 教學助理實際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由本校授權教師指定之。
2. 教學助理上、下班應依規定如實簽到退,並填寫「教學助理工作紀錄表」。
3. 教學助理因事或因病無法工作,應事先填寫請假單向教師請假。事、病假原則上不予扣薪, 但需補足每月工作時數。
4. 教學助理請假及出勤情形(簽到、退)由教師監督考核之。
5. 教學助理工作紀錄表由系(所)承辦處自教學助理離職日起留存備查五年。
八、權利義務規範
1. 教學助理應簽訂勞動契約書,報到、離職及權利義務依契約規定辦理。
2. 教學助理於約用期間,有接受教師工作上之指導並遵守本校有關規定之義務,如有重大事由, 本校得依法律規定終止本契約。
3. 教學助理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約用期滿或中途離職,應依規定辦理退保手續。
4. 教學助理聘雇期滿前,因故需提前離職,應於離職日至少 30 個工作日前,告知系(所)承辦處。由系(所)承辦處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退保等相關作業,填寫教學助理異動暨通報表提出申請,並於辦妥交接手續後始得離職。若未依規定離職致本校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5. 其餘各項權利與義務,另於合約明訂之。
九、考核與評鑑
1. 教學助理均有義務參加本校之「教學助理研習會」,以取得教學助理之基本資格認證。如無法出席者,須繳交請假證明(經教師同意簽章)並補課。研習會出席時數包含在當月工作時數內,因個人因素,未按規範補課,將影響擔任次學期教學助理資格。
2. 每學期末由授課教師完成教學助理考核,以作為其他學期聘任之參酌。
3. 每學期末由修課學生執行教學問卷調查,以掌握教學助理協助教學的成效。
4. 各教學單位及授課教師應負督導教學助理之責任,如有冒名頂替或未確實執行業務者,得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解聘之。
5. 次學期由教學卓越中心完成教學助理評鑑,進而遴選出優良教學助理,頒發獎狀及獎金。評鑑項目包含工作紀錄表、期末檢討表、研習活動參與度、期末教學助理考核及教學助理教學問卷調查等。

TA遞交履歷流程